為合理評量加值服務中心財務狀況、簡化應檢附之財務證明文件;配合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零稅率電子發票簽署作業簡化措施,以及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2點附件1,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現行規定「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之憑證」,易使營業人誤認單指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政府憑證(GCA),為期明確,爰修正為 「政府機關設置之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憑證」。(修正規定第5點)
二、為合理評量加值服務中心之財務狀況,以提供相對人穩健且長期之服務,並考量稽徵機關已取得營業人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爰修正加值服務中心財務條件規定及簡化應檢附之財務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12點)
三、配合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措施,定明電子發票簽署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17點)
四、考量買受人資訊化程度不一,部分買受人於整合服務平台、加值服務中心或自有之電子發票系統接收電子發票確有困難,且實務上營業人與營業人、機關團體交易,仍有紙本作業需求,爰刪除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之實施期限。(修正規定第31點)
五、配合實務作業需求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2點附件1、第6點、第12點附件5、附件6、第20點、第21點、第22點及第27點)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法規連結(另開新視窗)